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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急管理部进一步规范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

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,应急管理部今年对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原办法)进行了修订,印发了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定级办法》)。

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指出,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(试行)》自2014年实施以来,全国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,通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,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、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、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、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,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。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机构、政策的调整,按照原办法标准化工作已无法开展,如原来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,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;由于机构改革,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需作出调整等。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《安全生产法》,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,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。

新印发的《定级办法》适用于全国化工(含石油化工)、医药、危险化学品、烟花爆竹、石油开采、冶金、有色、建材、机械、轻工、纺织、烟草、商贸等行业企业,不适用于矿山企业。明确了企业自愿申请定级的原则。仍沿用了之前标准化等级划分,由高到低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;因行业种类众多,各地行业企业数量不同,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,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,也可以参照标准化基本规范配套的定级标准,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、三级企业定级工作。

据介绍,与原办法相比,《定级办法》主要有三方面的调整完善。

一方面评审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,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。

一方面申请和撤销条件更加严格。原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为2条,一是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,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;二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,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。《定级办法》增加到9条,相比更加严格全面,并且规定采取承诺制,承诺是否属实由现场评审检查确认,减轻企业在申请阶段准备材料的负担。原办法规定的撤销标准化企业等级有3种情形,《定级办法》规定有9种情形,有利于督促企业认真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。

另外,激励措施更加明确。原办法缺乏这方面内容。《定级办法》提出了对标准化等级企业的8条激励措施。如对一级企业,减少执法检查频次,原则上不纳入安全生产政策性限产、停产范围,优先复产验收,以及加大对标准化等级企业在工伤保险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、信用等级评定、评先创优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。(邹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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